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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刑法学视野下的金庸武侠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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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恶意纵火:赵敏先行火烧绿柳山庄

    【情节】

    《倚天屠龙记》的主人翁是张无忌和赵敏,两人首次交锋见第23回“灵芙醉客绿柳庄”。

    解毒之物甚是对症,不到半个时辰,群豪体内毒性消解,不再头晕眼花,只是周身乏力而已,当即问起中毒和解药的原委。

    张无忌叹道:“咱们已然处处提防,酒水食物之中有无毒药,我当可瞧得出来。岂知那赵姑娘下毒的心机真是匪夷所思。这种水仙模样的花叫作‘醉仙灵芙’,虽然极是难得,本身却无毒性。这柄假倚天剑乃是用海底的‘奇鲮香木’所制,本身也是无毒,可是这两股香气混在一起,便成剧毒之物了。”

    周颠拍腿叫道:“都是我不好,谁叫我手痒,去拔出这倚天剑来瞧他妈的劳什子。”张无忌道:“她既处心积虑地设法陷害,周兄便不去动剑,她也会差人前来拔剑下毒,那是防不了的。”周颠道:“走!咱们一把火去把那绿柳山庄烧了!”

    他刚说了那句话,只见来路上黑烟冲天而起,红焰闪动,正是绿柳山庄起火。

    群豪面面相觑,说不出话来,心中同时转着一个念头:“这赵姑娘事事料敌机先,早就算到咱们毒解之后,定会前去烧庄,她便先行放火将庄子烧了。此人年纪虽轻,又是个女流之辈,却实是劲敌。”

    【问题】

    1.赵敏为什么必须要火烧绿柳山庄?

    2.赵敏火烧绿柳山庄是否构成犯罪?

    【解读】

    金庸武侠小说中所创造出来的爱情,有可歌可泣的至情,有激烈煽情的激情,有迷离难解的迷情,有伤怀难过的伤情,有怪异费解的异情及可怕恐怖的魔情,令人嗟叹不已。《倚天屠龙记》里,蒙古公主赵敏是个极具政治野心的女子,为毁灭中原各大帮派、剿灭明教这股反叛力量,采取一些并非正大光明的手段,例如诈骗明教高手进绿柳山庄,却暗中对他们下剧毒;用僧人“刚相”假冒少林僧人空相,借着向张三丰报凶讯而突施暗袭等等。虽其手段激烈有失正大光明,但她对张无忌的一派迷恋,甘为他背叛父兄及抛弃尊荣地位,这段刻骨铭心的爱,仍令人津津乐道。赵敏巧计诈骗明教高手进绿柳山庄,并暗中对他们下毒,及至毒解之后,深恐明教群豪回头寻仇,竟早先一步放火烧毁绿柳山庄。火烧绿柳山庄这种狠辣手段,恐怕连很多老江湖都自愧不如。现在,我们要从法律角度分析,赵敏火烧绿柳山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构成什么罪?

    火烧绿柳山庄行为,可能触犯的罪名主要有两条:放火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罪,又称纵火罪,根据我国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规定,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人的人身安全和重大公私财物的安全。由于纵火是一种严重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所以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本罪。放火罪是古今中外较为常见的严重刑事犯罪之一。我国商代已经开始规定用刑罚手段管理火政,以后从殷代的“殷王法”、西晋的《晋律》、南北朝北周的《火律》,到唐代的《永徽律》、明代的《大明律》以及清代的《大清律例》等法律,均对放火及其处罚作了规定。由于放火罪的社会危害较大,世界各国的刑法也对放火罪的罪名作了具体的规定。我国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除了规定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外,还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之外的,但与上述危险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实践中这种案例比较多,如醉酒状态下开车致多人死伤、故意开车撞死撞伤多人等。放火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均属于刑法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从对社会的危害层级来看是一致的,不过前者行为方式固定(放火)后者则通过概括的方式说明。我国刑法规定,放火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可见,赵敏的行为基本上可以定性为放火罪,由于没有严重后果,可判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不过,这里有问题值得斟酌,赵敏纵火烧毁的是自己所有的房屋,是否能够被定罪呢?放火焚烧的对象并不是构成放火罪的决定因素,也就是说,构成放火罪,并不局限在焚烧他人财物,烧毁自己的财物,也可能构成该罪。是否构成放火罪,关键看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包括已经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也包括虽未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但足以造成严重后果,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从小说记载来看,张无忌等人是“顺着青石板大路来到一所大庄院前,庄子周围小河围绕”,可见行为人的家是独门独院,距他人的房屋等财物较远,行为人放火烧毁了自己家的房屋,并未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可不定放火罪。不过,赵敏纵火烧毁自己独门独院房子的行为,这个事件如果放在今天,虽然可不追究放火的刑事罪责,但根据我国2014年《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赵敏烧毁绿柳山庄致使“黑烟冲天而起”,必然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对自然美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4.2贪赃枉法:索额图小桂子共同犯罪

    【情节】

    《鹿鼎记》中的韦小宝在官场、武林中均能够站得稳脚,靠的绝对不是武功。除了他的机智灵活和豪爽义气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有钱,且“视金钱如粪土”。当然这种说法也不完全对,他也非常爱钱,但却能够“有福同享”“有钱大家花”,绝对不吃独食。他的第一桶金(现在俗称原罪),就是索额图为他提供的,见第5回“金戈运启驱除会玉匣书留想象间”。

    索额图对韦小宝道:“桂公公,你瞧着什么好玩的物事,尽管拿好了。皇上派你来取佛经,乃是酬你的大功,不管拿什么,皇上都不会问的。”

    ……

    索额图的属吏开始查点物品,一件件地记在单上。韦小宝拿起一件珠宝一看,写单的书吏便在单上将这件珠宝一笔划去,表示鳌拜府中从无此物。待韦小宝摇了摇头,放下珠宝,那书吏才又添入清单之中。

    ……

    他挥手命下属出去,对韦小宝道:“兄弟,他们汉人有句话说:‘千里为官只为财。’这次皇恩浩荡,皇上派了咱哥儿俩这个差使,原是挑咱们发一笔横财来着。这张清单嘛,待会我得去修改修改。二百多万两银子,你说该报多少才是?”

    韦小宝道:“那我可不懂了,一切凭大哥做主便是。”索额图笑了笑,道:“单子上开列的,一共是二百三十五万三千四百一十八两。那个零头仍是照旧,咱们给抹去个‘一’字,戏法一变,变成一百三十五万三千四百一十八两。

    那个‘一’字呢,咱哥儿俩就二一添作五如何?”韦小宝吃了一惊,道:“你……你说……”索额图笑道:“兄弟嫌不够么?”

    韦小宝道:“不,不!我……我是不大明白。”索额图道:“我说把那一百万两银子,咱哥儿俩拿来平分了,每人五十万两。

    【问题】

    1.本案中索额图、韦小宝承担什么职责?

    2.如何认定索额图、韦小宝的犯罪行为?

    【解读】

    历史上真有索额图这个人,索额图(1636-1703年),赫舍里氏,满洲正黄旗人,索尼第三子,孝诚仁皇后叔父,世袭一等公。康熙八年(1669)至四十年,先后任国史院大学士、保和殿大学士、议政大臣、领侍卫内大臣等职,曾参与许多重大的政治决策和活动。康熙帝继位之初,鳌拜擅权,索额图辅佐计擒鳌拜,并将其党羽一网打尽,故深受信任。订立《中俄尼布楚条约》,两次参加平定准噶尔部叛乱。后因参与皇太子之争,1703年5月被圈禁宗人府,9月21日因饥馑而死。看来,《鹿鼎记》中所记载索额图所做的事情,基本上和历史一致,不过金庸老先生在每个地方都加上了小滑头韦小宝的身影,甚至很多时候将韦小宝视为主角。韦小宝在官场上如鱼得水,应该说索额图是其重要的“启蒙恩师”。在本案中,索额图和韦小宝奉旨去查抄鳌拜家,韦小宝还是一个小马仔,无权无禄,本来跟索额图是共不了事的,可是鳌拜倒台,韦小宝作为康熙的代表去给康熙找四十二章经,而索额图是查抄鳌拜家的主要负责人,二人就共上了事。索额图是正牌的公职人员,韦小宝虽然属于冒牌的太监,但毕竟也是奉皇命执行公务,所以二人均属于公职人员或者视为公职人员。韦小宝是找书来了,找到给康熙带回去,这是主要任务。其他都是次要任务,比如鳌拜家是什么状况,抄到了些什么东东,这个不是他操心的事。可就是韦小宝这种天资聪敏的人,也差点不知道自己是干啥的,抄到了书,还想看看,若非索额图出言指点,差点犯下大错。可见,在抄家这件事上,索额图为主、韦小宝为副。不过索额图心里很明白,皇上派韦小宝出来,肯定是让他当监工顺便捞点油水,从这个意义上说,韦小宝为主、索额图为辅。

    从查抄结果来看,单子上开列的一共是235.3418万两,而索额图“抹去个一”后变成135.3418万两,直接贪污公款100万两,这还不包括两人在查处、清点过程中看中直接拿走的各类宝贝。《大清律例》沿袭明律之制,规定了《受赃》专章,明定官吏的受贿索贿之罪及用刑标准。律文依各种情形规定了官吏受财、坐赃致罪、事后受财、官吏听许财物、有事以财行求、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家人求索、风宪官吏犯赃等条款,对官吏的各种涉赃行为严厉处罚。按律文规定,官吏受财枉法,一两以下,杖七十,八十两,绞监侯;受财则枉法,一两以下,杖六十,一百二十两以上,绞。《大清律例》还规定了官吏贪污、挪移罪的各种情形,依律文规定,凡监临主守自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分主从,并赃治罪。一两以下,杖八十,四十两,斩,准徒五年。比照常人盗八十两处绞刑并准徒五年的条文,官吏的自盗行为显然是加重处罚的。清朝将惩治贪官污吏作为第一要务,贪官多被“赐令自尽”,且连坐属员。贪污被发现后是要严厉追赃至倾家荡产,若犯人死亡,则由其子孙补偿。不论“枉法与否,赃皆绞”。皇帝规定,“百两以上,绞;三百两以上,斩决”。总的看来,清朝对贪污受贿的法律惩处规定非常严厉,但康熙朝特别是后期,吏治仍然严重败坏,贪赃枉法层出不穷。康熙给雍正留下了一个烂摊子,雍正采取“矫枉过正”的方式,取得一定效果。雍正对于反腐败有一段精辟的比喻,他认为反腐败好比弄直弯了的扁担,压直一下再松开,照样是弯的,必须向相反的方向用力扳,再慢慢松开,这样就直了。因此,他主张“治乱用重典”,对腐败分子严厉惩处。即位第一天就连抄了21名贪赎官员的家,随后又赐死了他的亲戚兼亲信年羹尧,腰斩了曾经深得他信任的诺敏、张廷璐。张死时,用身下的血连书七个“惨”字,为历史上大小贪官写下了血的教训。

    如前所述,索额图是韦小宝官场上的“启蒙恩师”。韦小宝很幸运地结识了索额图,事实上,他得以日后成为贪污及官场应对高手,索额图就有重要的启发作用。索额图给韦小宝上的第一课是抄鳌拜的家。他教授的第一个原则是贪赃之道,在于理直气壮。他跟韦小宝说:“这次皇恩浩荡,皇上派了咱哥儿俩这个差使,原是挑咱们发一笔横财来着。”把责任轻轻往皇帝身上一堆,自己便显得全无私心、理直气壮了。第二个原则是贪污越大、风险越小,量小非君子。“多贪”的原则,道理在于贪来之财不可独享,独乐乐不如众乐乐,大家一同分享,遭人举报的机会自然减少,获得的支持自然增加。第三个原则是必须强调贪污是没有受害人(除了那个罪大恶极的被刮之人之外)、只有得益者的行为。索额图教韦小宝怎样认识发财机会、用什么言词、什么手法、该贪多少,才是贪得漂亮,财到手之后要分给什么人、分多少、用什么借口,才分得漂亮,韦小宝举一反三,将索额图的传授发扬光大。索额图教会了韦小宝如何合理地、合法地贪,后来韦小宝也是将此秘诀发扬光大。两个人都是聪明绝顶之人,一点就通,却不知能混到如此人精的地步,需要多少银两来历练。真正在官场中能屈能伸的人,都是拿得起放得下的人。韦小宝贪钱,但是却不吝啬,对周围的人,平级或者比他低级,都是大把大把地撒银子,其中自然笼络了很多的人马。

    作为康熙王朝的“大老虎”,韦小宝到底贪了多少钱呢?有人列出了韦小宝的贪污清单:

    1)与索额图奉旨查抄鳌拜家产,共抄得二百三十五万三千四百一十八两,却只上报一百三十五万三千四百一十八两,那多出来的一百万两银子,两人偷偷分掉了,扣除了上下打点的支出,韦小宝分得四十五万两。(第5回)

    2)尚膳监两名太监行贿:两千两银票。

    康亲王送的大礼:大宛宝马“玉花骢”。(第7回)

    3)索额图变卖鳌拜的家产,为讨好韦小宝,又多给了一万六千五百两银。

    掌管尚膳监的“油水”:每个月八百两银子。(第9回)

    4)在康亲王府,江百胜故意输钱给他:七百两银子。

    吴应熊的贿赂:一对翡翠鸡;两串一百粒的明珠;四百两金票。康熙前期,金银的汇率约为1:10,四百两黄金约可换成四千两白银。(第10回)

    5)吴应熊委托他打点关系,给了十万两银票,被他“先来个二一添作五”,暗中抽走了五万两。(第12回)

    6)康亲王为答谢韦小宝帮偷经书,送了他一栋豪宅。(第29回)

    7)当上“赐婚使”,收吴应熊贿赂:二十万两银票。(第30回)

    8)施琅为得清廷重用,向他行贿:一只白玉碗;一只六七两重的金饭碗,换成银子,约六七十两。(第34回)

    9)衣锦还乡,“沿途官员迎送,贿赂从丰。韦小宝自然来者不拒,迤逦南下,行李日重”。却不知到底收到了多少银子。(第39回)

    10)在台湾大征“请命费”,索贿一百万两银子。

    施琅另送他“一份重礼”。(第46回)

    11)勒索郑克塽:一百三十三万四千三百两银子。(第49回)

    12)追讨郑克塽旧欠:一万多两银子。(第50回)

    合计一下,不计零头,韦小宝的贪污数字至少有300万两白银。而宝马、豪宅、翡翠、珍珠、白玉等难以估值的财物,以及具体数目不明的礼金(如南归沿途官员的贿赂;施琅的“一份重礼”),尚未计算在内,如果计算在内,恐怕数字要翻一番。

    将韦小宝贪来的300万两银子折算成人民币,又值多少钱呢?有两种计算途径:第一是以货币对大米的购买力进行换算。清康熙朝前期(即17世纪下半叶),当时大清国1两银子可以兑换1000文钱,市场上大米的价格一般在每石300~800文之间波动,我们取其中间值,以每石500文钱计算。清代的一石米约等于今天的150斤,而现在商场中一斤普通的大米,大概要卖4块钱。换算等式可以为1两银子=1000文钱=2石米=300斤米=1200元。这样算来,韦小宝的300万两银大约值36亿元人民币。第二是以人均国民收入为参照换算。按照香港科技大学刘光临教授的论文,乾隆三十五年(1770年)人均实际国民收入为6.45两白银,韦小宝的贪污数目大约是人均国民收入的46万倍。我国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167元。如果按“46万倍”的腐败“额度”计算,则是92亿元。两种换算方式,韦小宝在康熙时代贪了300万两银,其严重程度相当于在今天贪了36亿元或者92亿元。再加上其生活作风腐化,同时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与有夫之妇(苏荃)通奸,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无论是党纪还是国法恐怕都不能让其独善其身了。

    4.3七女一夫:韦小宝是否构成重婚罪

    【情节】

    如果要问天下男子,最羡慕金庸小说中的哪一个人物?估计九成以上的人都要选择《鹿鼎记》中的韦小宝。不仅仅天下男子,连韦小宝自己也是这么认为的,请见第50回“鹗立云端原矫矫鸿飞天外又冥冥”。

    阿珂问道:“你那一件事强过皇帝了?”韦小宝道:“我有七个如花如玉的夫人,天下再也找不出第八个这样美貌的女子来。皇上洪福齐天,我韦小宝是艳福齐天。咱君臣二人各齐各的,各有所齐。”他厚了脸皮胡吹,七个夫人笑声不绝。

    方怡笑道:“皇帝是洪福齐天,你是齐天大圣。”韦小宝道:“对,我是水帘洞里的美猴王,率领一批猴婆子、猴子猴孙,过那逍遥自在的日子。”

    【问题】

    1.艳福齐天的韦小宝,是否构成重婚罪?

    2.如何界定同居、通奸与重婚之间区别?

    【解读】

    娶七个老婆构成犯罪吗?当然是,如果这七个老婆,全是强抢来的,那简直是犯了滔天大罪,这种人,可以一脚踏死;也当然是,这七个老婆,如果是花钱买来的,也犯了大罪,可以乱棍打死;更当然是,这七个老婆如果是拐来的,也犯了大罪,该凌迟;也更当然是,这七个老婆,如果其中有不是死心塌地跟他而硬留下来当老婆的,一样犯罪,至少得受宫刑。但问题是,如果这七个老婆都是自觉自愿的,怎么办?金庸小说《鹿鼎记》中的韦小宝,娶了七位如花似玉、身份显赫的夫人,这种“七女共事一夫”的婚姻,严重挑战了一夫一妻的现代婚姻制度,在金庸大师的笔下,却是脍炙人口,让人拍案叫绝。对于艳福齐天的韦小宝的婚姻观,应如何评价?一夫一妻制的法律规范能否制止或吓阻“婚外情”“婚外性”“婚外子”等现象的发生?如果在现代社会,确实有一夫多妻的事实婚姻存在,其中也并没有胁迫、欺骗、拐卖等行为,怎么办?

    人类社会的婚姻制度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演变过程。原始社会早期前婚姻时代,生产力低下,食物缺乏,人类群游生活,智力极其低下,性交都是在性欲支配下任意进行。在那个时期,并不存在调节性交关系的规范,更无所谓婚姻家庭制度。“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妇、男女之别,无上下、长幼之道。”(《吕氏春秋·恃君览》)恩格斯称当时的状况为“杂乱的性交关系”时期,即为乱婚。随着社会的缓慢发展,从最初的那种无限制的两性关系中逐渐演变出群婚制的各种形态。从广义婚姻家庭的概念及意义上说,群婚制的出现标志着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婚姻家庭制度可分为群婚制、对偶婚制和单偶制(即一夫一妻制)三种历史形态。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恩格斯断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后,必将出现与新的时代相适应的,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真正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可见,一夫一妻的单偶制是文明社会的必然要求。从单偶婚制的发展来看,单偶婚制也分为两种:单复式和双单式,前者是指夫妻一方为单数,一方为复数,有一夫多妻制与一妻多夫制两种;后者是指夫妻双方均为单数,又称为单婚或一夫一妻婚,后者系现代社会最普遍的婚姻制度。不过,单复式在我国封建社会一般表现为一夫一妻多妾制。建国前国内很多地区虽然不承认一夫多妻,但承认多妾。在非洲大陆、亚洲的马来西亚等许多穆斯林国家还实行一夫多妻制,一些非洲部落的酋长如乌尼奥罗人(Unyoro)须娶妻10至15人,否则与其酋长地位不相称。2011年10月,利比亚全国过渡委员会主席穆斯塔法·阿卜杜勒·贾利勒在利比亚全国解放庆典上表示,将恢复在卡扎菲时代被禁止的一夫多妻制。2013年12月,来自美国犹他州的布朗一家由于一夫多妻而被告上法庭,法官当庭宣布禁止一夫多妻制是违反宪法的。

    当今世界各国,一夫一妻制是普遍的婚姻制度;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均属于特定地域的局部例外情况。但是,在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国家和地区中,如何能够避免事实上的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呢?有人认为,即使是现代社会,如果有七个女子,同时爱上一个男子,而他们又自愿和这个男子在一起生活,觉得幸福快乐,虽然遭人侧目,但基于个人自由选择的原则,也不算是什么。这里,有必要对通奸、姘居、同居、非法同居、事实婚姻、重婚等进行界定和区分。通奸是指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秘密地、临时性地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双方没有居住或生活在一起。通奸的双方,对内不共同生活,对外不以夫妻名义。姘居,也叫非法同居,是指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姘居双方虽然共同生活,但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缺乏长久共同生活目的,或长或短的临时性公开同居,所以不同于事实上的重婚。通奸、姘居都是婚姻以外的两性关系,虽不属于重婚行为,但从本质上讲也是违背一夫一妻原则的。同居是指异性男女在一定期限内暂时性的或永久性共同居住生活,包括性的结合。按是否具备婚姻法所规定的要件,同居分为合法同居和非法同居两类。合法同居一般指已婚配偶间的夫妻生活,而非法同居按同居的主体、期限、表现形式的不同又分为未婚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姘居等。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为周围群众所承认的一种婚姻形式。事实婚姻是不完全的婚姻,这种不完全的欠缺主要表现在其形式要件上,即未履行合法的登记手续(一般依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是否补办登记结婚手续为确认、甄别其与非法同居的界限)。重婚,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重婚,我国法律采取自诉立法方式,即受害人可向法院直接起诉要求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重婚在我国法律界定上有两种:民法上的重婚和刑法上的重婚,前者只有法律上的重婚,没有事实上的重婚;后者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婚姻家庭领域还有一些常见的现象,如婚外恋、第三者、包二奶、一夜情、包小蜜、置外宅等等,这些均属于婚外性行为,为我国道德所不齿。但很多均属于社会问题,法律很难对其进行详细界定,毕竟国家法律不宜也无法过多介入私生活,特别是在男女双方自愿的情况下。

    4.4家庭暴力:公孙止狠断裘千尺筋脉

    【情节】

    相比较于《连城诀》中的人物关系,《神雕侠侣》给我们提供的应该还是一种比较阳光的、正面的人物形象。不过,也不是绝对的,第19回“地底老妇”中揭露的公孙止和裘千尺的关系,就足以证明人心之险恶。

    “我听他哀求之时口口声声地带着柔儿,心下十分气恼,当即取出一枚绝情丹来放在桌上,说道:‘绝情丹只留下一颗,只能救得一人性命。你自己知道,每人各服半颗,并无效验。救她还是救自己,你自己拿主意罢。’他立即取过丹药,赶回丹房。我随后跟去。这时那贱婢已痛得死去活来,在地下打滚。公孙止道:‘柔儿,你好好去罢。我跟你一块死。’说着拔出长剑。柔儿见他如此情深义重,满脸感激之情,挣扎着道:‘好,好。我跟你在阴间做夫妻去。’公孙止当胸一剑,便将她刺死了。

    “我在丹房窗外瞧着,暗暗吃惊,只怕他第二剑便往自己颈口抹去,但见他提起剑来,我正要出声喝止,却见他伸剑在柔儿的尸身上擦了几下,拭去血迹,还入剑鞘,转头向窗外道:‘尺姊姊,我甘心悔悟,亲手将这贱婢杀了,你就饶了我罢。’说着举手往口边一送,将那枚绝情丹吞服了。这一下倒是大出我意料之外,但如此了结,足见他悔悟之诚,我也甚感满意。当时他在房中设了酒宴,殷殷把盏,向我赔罪。我痛斥了他一顿,他不住口地自称该死,发下了几百个毒誓,说从此决不再犯。”

    他不住地只劝我喝酒,我了却了一桩心事,胸怀欢畅,竟然喝得沉沉大醉。待得醒转,已是身在这石窟之中,手足筋脉均已给他挑断,这贼杀才也没胆子再和我相见一面。哼,这当儿他只道我的骨头也早已化了灰啦。”

    【问题】

    1.公孙止挑断裘千尺筋脉行为,是否属于家庭暴力?

    2.公孙止被迫杀害柔儿的行为,是否属于紧急避险?

    【解读】

    《神雕侠侣》中的公孙止与裘千尺,是一对绝情冷酷的夫妻。裘千尺,又称公孙夫人,绰号铁掌莲花,大哥为裘千丈,二哥湘西铁掌帮的帮主裘千仞,丈夫为绝情谷谷主公孙止,有一女儿公孙绿萼。说起来,这对夫妻的性格和做派非绝情谷主人莫属。裘千尺比公孙止大,算是公孙止的半个师父。对公孙止而言,能创下颇有名声的绝情谷,裘千尺算不上贤内助,但绝对可以说是强内助。不知是裘大娘恃功而强,还是脾性就是如此,对丈夫凶是肯定的了,恐怕“夫唱妇随”的温柔劲不是差了一点,而是差了许多。这样的妻子在丈夫面前肯定是讨不到好的,即使你整天忙前忙后、尽心费力,但还是远不如那些整天东不管、西不问,只会在男人面前娇滴滴的女人讨丈夫喜欢。这个道理裘千尺不明白,现下好多女人都不明白,还恨恨地怪丈夫是个没良心的。裘千尺对“丈夫”一词也有自家见解:“丈夫、丈夫,只是一丈,一丈之外,便不是丈夫了。”以这种见解待丈夫,丈夫与妻子成为对头,一点都不意外。公孙止也算得上自私、寡情人中的佼佼者。虽说裘娘子不那么可爱,总不至于做得这般绝情。尤其是挑断裘千尺筋脉行为,这种行为,恐怕已经不仅仅是家庭暴力,而且绝对构成故意伤害罪。

    家庭本来是最安全、最温暖的避风港,但是仍有许多婚姻暴力、对儿童青少年虐待、对尊长的暴力行为、亲子手足间的暴力行为或性虐待等家庭暴力行为,却是隐藏在家门内的秘密。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在世界各国,家庭中虐待妻子的现象都十分常见。据世界银行调查统计,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都曾受到过与其关系密切者的身体虐待。全国妇联的一项最新抽样调查表明,在被调查的公众中,有16%的女性承认被配偶打过,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每年约40万个解体的家庭中,25%缘于家庭暴力。特别是在离异者中,暴力事件比例则高达47.1%。据资料统计,目前,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已高达30%,家庭暴力受害者还有近15%是男性。

    家庭暴力问题的影响已远远超出了家庭范围,成为社会上普遍存在的问题。家庭暴力引起的后果是严重而且是多方面的,因为发生在家庭中而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和处理,很容易导致婚姻的破裂和家庭的离散,每年大约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家庭暴力使加害人有恃无恐。并且,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中的孩子通过耳濡目染、潜移默化,在他们成长后大大增加了使用暴力的可能性。我国现行的针对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多散见于《妇女权益保护法》《儿童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2001年4月修订的《婚姻法》中第一次正式使用“家庭暴力”一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第一次作了明确表述。台湾地区甚至在1998年6月24日公布正式公布了《家庭暴力防治法》,规定从1999年6月24日起,公权力得以正式介入家庭暴力行为的禁制,家庭暴力行为并非只是“家务事”而已,而成为“社会事件”。

    台湾地区《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规范的“暴力行为”,不仅包括对身体的侵害,也包括精神上的侵害。施暴者如果以任何打扰、警告、嘲弄或辱骂他人之言语、动作或制造使人心生畏惧情境的行为,都被定义为“骚扰”,都要受惩罚与管束。具体地说,“家庭暴力行为”,通常包括下列四种:

    第一,身体暴力(身体虐待),包括所有施暴者对受害者身体各部位的种种攻击行为。身体暴力行为的方式,以手、脚直接攻击的比例最高,其余则为使用皮带、木棍、家具等物品,甚至农药、硫酸、盐酸、电击棒、刀子、剪刀、枪械等武器。其中最常发生的是打、砍、泼毒及下毒。施暴者通常不会只用一种方法,有时则是多法兼施。

    第二,言语暴力(言语虐待),指企图以字眼、声调来控制或伤害受害者。包括以言语威胁、恐吓、恶言辱骂、恶意诽谤、使用伤害他人的自尊的言语等,足以引起他人强烈的不舒服情绪的言语。例如吼叫,尖酸刻薄讽刺,威胁要伤害对方或其家人、小孩或朋友,扬言使用暴力,侮辱对方或为不实的指控等等,均属言语暴力。

    第三,性暴力(性虐待),指在违反个人意愿下,受害者被强迫从事性行为或某一种性交方法,使其身心受损的虐待行为。包括对受害者胸部或阴部的攻击,或用武力或身体暴力胁迫受害者进行性活动。例如强迫受害者与施暴者进行性行为、强迫受害者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胁迫受害者从事特别而其不想要的性行为、在受害者有病时迫使从事性行为或胁迫有性变态的性行为等等。

    第四,精神(心理)暴力(精神虐待),指施暴者的行为使受害者在精神上及心理上备受困扰的虐待行为,例如威胁自杀、干扰睡眠、控制受害者与外界的关系、不准受害者使用电话和拥有金钱、质问“孩子是谁的”、逼问受害者的行踪、嘲笑侮辱受害者的朋友、不实指控受害者有外遇、极度妒忌吃醋、跟踪、监视等,均属精神虐待。家庭成员之间实施暴力行为构成“家庭暴力罪”,但这属于归类罪名而应其所成立之罪处罚,如杀人、伤害、遗弃、抢夺、恐吓等罪。

    公孙止被迫杀害柔儿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是否属于紧急避险?从故事情节来看,公孙止当然坏,但是有很多坏人,并不讨厌,欧阳锋就并不讨厌。可是公孙止的讨厌程度,远在他坏的程度之上,这样讨厌的人,后来和裘千尺一起摔死,真是便宜他了。本来,公孙止因为遭受裘千尺的死亡威胁,在他和柔儿之间只能“二选一”,他如果真的按照他所说的“我跟你一块儿死”,倒也是一个真男儿,谁知道他竟然是骗柔儿。“相约自杀”方式在当今的网络社交群屡见不鲜,轻生者往往通过网络社交工具传播消极观念和自杀手法,并相约二人以上一起实施自杀行为,引发公众担忧。从目前的有效案例来看,如果相约自杀双方均已死亡,则均无刑事责任;一方死亡另一方生存的,生存一方多被定为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如果死亡一方是生存一方协助甚至实施杀害行为的,则更是毫无疑义定为故意杀人罪(直接故意)。公孙止的行为,绝对属于故意杀人罪(直接故意)。至于因为受了裘千尺的胁迫,在生命受到威胁的时候,“二选一”中决定选择自己存活让对方死,是否属于紧急避险?该情节有点类似于美国学者萨伯提供的“洞穴奇案”,其中14位法官提出了14种不同的观点。我们在这里,就将公孙止的行为暂搁置,毕竟法律与人情之间,太难决断。

    4.5乘机性交:尹志平借乱迷奸小龙女

    【情节】

    《神雕侠侣》第7回“重阳遗篇”中,记录了金庸迷们最为痛恨、最为郁闷的一段戏:无拘无束的杨过和冰清玉洁的小龙女本来是天生的一对伴侣,结果竟然发生了不可思议的结局。以至于后来金庸作订正版的时候,很多读者强烈呼吁要修改这一段,不能让尹志平破坏了小龙女的贞洁。

    小龙女麻软在地,又是好气又是好笑,心想自己武功虽然练得精深,究是少了临敌的经验,以致中了李莫愁暗算之后,又遭这胡子怪人的偷袭,于是潜运九阴神功,自解穴道,吸一口气向穴道冲袭几次。岂知两处穴道不但毫无松动之象,反而更加酸麻,不由得大骇,原来欧阳锋的手法刚与九阴真经逆转而行,她以王重阳的遗法冲解,竟然是求脱反固。试了几次,但觉被点处隐隐作痛,当下不敢再试,心想那疯汉传完功夫之后,自会前来解救,她万事不索于怀,当下也不焦急,仰头望着天上星辰出了一会神,便合眼睡去。

    过了良久,眼上微觉有物触碰,她黑夜视物如同白昼,此时竟然不见一物,原来双眼被人用布蒙住了,随觉有人张臂抱住了自己。这人相抱之时,初时极为胆怯,后来渐渐放肆,渐渐大胆,小龙女惊骇无已,欲待张口而呼,苦于口舌难动,但觉那人以口相就,亲吻自己脸颊。她初时只道是欧阳锋忽施强暴,但与那人面庞相触之际,却觉他脸上光滑,决非欧阳锋的满脸虬髯。

    她心中一荡,惊惧渐去,情欲暗生,心想原来杨过这孩子却来戏我。只觉他双手越来越不规矩,缓缓替自己宽衣解带,小龙女无法动弹,只得任其所为,不由得又是惊喜,又是害羞。

    【问题】

    1.尹志平在这里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2.小龙女如顾及名节不告诉,后果如何?

    【解读】

    在《神雕侠侣》的书中,小龙女的处女之身被破,也就是她的第一次性关系是在自己不知情的状况下,与尹志平发生的。书上写得非常明白,这一点是毫无疑问与争议的,几乎每一个金庸迷都对那个道士奸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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